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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日制员工外出兼职时更要留意尺度

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23-02-14 01:41 点击数: 次 字体:
  “咱们企业是做外贸的,受疫情影响较大,收入有所降低,但房贷得按时还。”压力之下,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业的张晓挑选做兼职。      疫情防控期间,不少劳作者想在本职作业外兼职做副业,尤其是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,微商、开网约车、兼职直播,8小时后的兼职挑选越来越多。但兼职赚“外快”,真那么简单吗?有专业人士指出,因一时之需而匆匆建立的“劳作联系”,因为不规范,简单给劳作争议的产生埋下危险。      看似一箭双雕,实则危险不小

     2017年8月,高某在新疆哈密市一家轿车销售公司任兼职会计,作业了15天,获得1500元薪酬,两边未签劳作合同。2018年3月该公司财政人员由高某变更为石某梅,2018年8月,公司在伊州区水务局的财政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由吴某悦变更为高某。      上一年3月,高某申请裁定,恳求承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、付出劳作报酬和经济补偿金。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决,两边于2017年8月存在劳作联系,驳回高某其他裁定恳求,高某不服该裁决书,诉至哈密市伊州区法院。      高某以为,她2017年8月到哈密市某轿车销售公司作业至今,任财政负责人,每月薪酬6000元,年底前付清。但公司却拖欠至2019年5月的薪酬不予付出。这家公司辩称,只是在准备阶段雇佣高某为暂时会计,两边仅存在1个月的劳务联系。      法院以为,公司认可高某在其处用工的现实,且供给了2017年8月的薪酬表,载明高某出勤15天,实发薪酬1500元,由此可以证明高某受该公司的办理,并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作,且劳作内容是公司的事务组成部分,承认两边于2017年8月存在劳作联系。关于高某建议2017年8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作联系,高某并未供给证据证实用工的现实。最后,法院承认两边于2017年8月存在劳作联系,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恳求。      该案中,兼职15天被确以为劳作联系。现实生活中,兼职常被理解为劳作者与外单位存在供给劳作获取报酬的联系。外出兼职,关于用工单位而言,降低了用工本钱;对劳作者来说,多获取了劳作报酬。不过,看似一箭双雕的兼职,存在不小的危险。      按照《劳作合同法》,劳作者有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,对完本钱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重影响,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,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免除劳作合同。      兼职有危险,挑选需谨慎      “员工兼职,不管跟本职作业有没有联系,都会涣散精力,所以咱们制定《员工手册》时,明确规定不能兼职。”新疆一家民营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王建明告诉记者。      在王建明看来,不建议员工外出兼职是为了防范企业信息泄露以及公共资源被私用。但实际上,关于员工兼职行为,企业方面的约束力并不强。“只要不从事与公司事务有关且不被发现,根本没有问题。”长期在外做兼职的蒋艳说。      据乌鲁木齐中级法院有关人士表明,兼职引发的劳作争议触及追索经济补偿金、社保费、医疗待遇等。根据现行法律,全日制劳作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,因而当全日制员工外出兼职时,用人单位无法与其建立劳作联系。当单位解聘兼职劳作者时,劳作者常以未签订劳作合同为由,要求付出经济补偿金。这时,用工单位多拒绝付出,导致争议产生。      “兼职中的劳作联系处于不稳定状况,最大的危险是兼职劳作者的权益简单遭到侵害,一旦劳作争议产生,劳作者维权困难。”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华清告诉记者。      因为影响主业及存在劳作危险,周华清以为,全日制劳作者在挑选做兼职时要慎之又慎。特别是做和本职作业相同或相近的作业时,应寻求原单位赞同,触及到专利知识、商业秘密、同业竞争、客户资源时更要留意尺度,避免与原单位产生法律纠纷。      此外,一些单位企图经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用工责任,不签订劳作合同、不交纳社保、不付出加班费等。周华清提示劳作者,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权利责任,最好能经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承认。